返程投资。
中国境内目前还是有很多地区对外商投资有一定的拿地或者税务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粹的外商投资(即我们穿透海外公司到Zui终持有人的时候是一个境外自然人);一种是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而返程投资,我们需要穿透到境外公司的Zui终持有人。如果Zui终持有人是中国境内企业,那么,这个企业必须做了ODI备案才能进行返程投资;如果穿透到Zui终持有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则必须有37号文的登记。
当我们中国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赚到的相关利润想回国再投资的时候,ODI备案和37号文是必须要有的。否则,我们是没法通过返程投资再投资回来,享受政府给的相关优惠政策的。
4.海外上市。
中国境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时候,通常都会借助VIE或者红筹架搭建来实现海外上市。而在VIE和红筹架构的搭建过程中,ODI备案和37号文也是合规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做ODI或者37号文的相关备案,后期也是没法实现海外上市的。
境外直接投资(ODI)的备案/核准要求
境外直接投资(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ODI”),是指我国境内企业(即“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登记,即发改、商务以及外汇主管部门。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启动、分别报送。
(一)商务部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要求
(二)发改委对外投资备案(核准)要求
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目前涉及到发改委审核的敏感项目行业清单沿用的是2018年3月1日公布的《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根据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我们整理了行业目录的相关解释。
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11号令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