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
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投资?
A3: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ODI备案介绍
ODI,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的是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境外直接投资主要涉及三个部门的备案或核准登记。
境外直接投资监管体系
目前境外直接投资审批由三个进行监管,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
1、发改委主要监管政策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令【2017】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
·《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2、商务部主要监管政策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3、外管局主要监管政策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境外直接投资主体
境外直接投资申报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中国居民每人每年换汇额度多5万美元,且个人不允许境外直接投资。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汇发[2014]37号)也不能实现境外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