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的流程是怎样的?涉及哪些部门?
项目申请中的一些经验......
本文基于政策法规和过往经验,更新ODI备案过程中常见要点和实践过程中遇到的Zui新问题。
哪些情况会被监管认为异常?
国家在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出海的也加强关于企业“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根据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提出的监管倾向,企业如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异常情况并容易受到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1.部分企业的实际境外投资项目与其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相去甚远,不存在任何相关性;
2.部分企业在境外的实际投资规模远大于投资主体,境内母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状况难以支撑其在境外投资的子公司,即“母小子大”;
3.为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对外转移出境,部分投资人设立一个“空壳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专门进行境外投资,在境内无任何其他经营活动,造成成立不足数月的企业,在无任何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现象。该投资主体在资金顺利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手段
依照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透露的监管倾向,倘若企业存在以下境外投资行为,通常会被判定为存在异常状况,并且极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业务无关:投资项目业务与境内母公司主营业务毫无关联。
母小子大:境外子公司投资规模远超境内母公司实力,且母公司财务状况难以支撑。
快设快出:部分投资人设立“空壳公司”专门用于境外投资,以实现境内资产迅速向境外转移。此类公司在境内无其他经营活动,成立数月即在无实体经营的情况下开展境外投资活动。投资主体在资金出境后可能通过减持或其他方式退出投资项目,达成“快设快出”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资金来源异常:涉嫌个人非法转移资产或通过非法途径如地下钱庄操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划分为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形。境外投资遵循“鼓励+负面清单”原则,鼓励类项目能够获得政策的扶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属于鼓励类,项目仍然需要遵循既定的标准流程;敏感行业则依照《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来执行;而对于限制类项目,如果具备政府合作的背景或者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明确支持,那么仍有机会通过审批。
退出投资项目,达到“快设快出”的目的,致使投资主体的设立成为境外投资流程中的工具。
4.部分企业的投资款来源异常,涉嫌个人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地下钱庄等非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