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律师 天津专业离婚律师 承讼

更新:2020-06-11 15:3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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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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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纠纷判例的检索

结合我们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网上公布的离婚纠纷判例的检索,次起诉判离的情况是的。从目前《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来看,判离的法定情形包括:

《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满十周岁,天津离婚律师事务所,一般会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

除此之外,会酌情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

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天津离婚律师,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人院提起侵权之诉。

目前,已有强制执行的案例。但注意的是,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一方下落不明离婚存在的问题

(一)下落不明的概念

根据《民通意见》第26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从该条文可知,天津专业离婚律师,下落不明并没有时间限制,它着重强调的是一种状态,天津离婚律师咨询,只要一方离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就属于下落不明。

(二)存在的问题

婚姻关系不能恢复

原告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极尽自己之能来表明双方感情不好,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比较困难。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并不代表其已,故被告随时有可能重新出现。根据《民事法》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这就会导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因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而造成婚姻状况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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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代号菊,承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前公诉科副科长,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人、法治建设先进标兵。《检律三人行》客座嘉宾、天津经济广播特邀点评嘉宾律师。处理过上千起案件,包括数十起轰动全国的要案,积淀深厚的法律知识,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寸步不让!人生危难时刻,我们陪您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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