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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0-06-11 15:3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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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解释未对下落不明状态与感情确已之间关系

在婚姻法及其解释未对下落不明状态与感情确已之间关系作出其他规定之前,对离婚应持慎重态度,除非下落不明人已被宣告失踪,否则轻易不要基于下落不明这一事实本身离婚。例如,被告下落不明满两年,确实可以说明被告没有对配偶及其子女尽到相应的责任或逃避责任,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前与原告之间的感情较好,在审理时就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方面综合分析,天津离婚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确定双方感情是否。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是指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向人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院调解或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天津离婚法律服务,包括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有不同意见的情况。

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天津离婚法律服务收费,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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