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到崇左海运 天津到贵港海运转驳河运
我司主营国内内贸集装箱门到门运输,不只是单纯的海运,还有部分的陆运相结合,形成可靠、方便的运输网络。公司业务涉及中国沿海地区,各大港口城市海陆联运,还可以进行码头对装,尽量减少客户的负担和工作量。还可以提供:国内海运费查询、运输成本多少钱
内贸集装箱规格:
20GP= 5.98×2.35×2.38=33.44立方米(27.5吨,适于装重货)
40HQ=12.03×2.35×2.68=75.76立方米(26.5吨,适于装泡货)
但在货物转运频繁,这一对船明的披露对货主有何用途呢。这一船舶可能只是一艘支线船舶,其任务只是将货物卸载至某一班轮航线的挂靠港,又作为货代所实际选任的班轮公司继续运输。如果货主不能证明货损发生在改制现运输过程中,该支线船东是不会承担责任的。而在这种情况下,货代也会依据这种代理性货代提单类否认自己的责任。
1.就承运人而言,货代在签发货代提单之前,已经从承运人那里获得以货代本人委托运人的海运提单。
只要货代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具备货主的委托授权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事,则可以认定在作为委托人的货主、货代与承运人之间存在隐名代理关系。
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初步证明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与承运人,只要具备充分证据证明货主与货代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允许承运人行使选择权,以及货主行使介入权,以使得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关系直接约束作为委托人的货主与承发运人。这种认定扩大了承运人追索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承运人利益的保护。
2. 就托运人而言,其与签发这种货代提单的货代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应看提单上关于签发人的具体规定,提单上用于确认承运人身份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抬头、提单签单章以及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对于提单背面的“承运人识别条款”,鉴于其有可能使承运人有机会规避限度的义务,否认其效力是大势所趋,故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前两者来认定,且尤以签单章为优先。
货代若要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必须在货代提单中以确切无疑的语言加以表明,其中简单的方法就是提单上的签单章表明货代只是作为代理签发提单(asagentonly)。否则,就只能认为货代提单是由货代以自己名义签发的,否则则应依此提单承担货物运输的责任,例外就是货代提出证据,或委托人承认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并且只能约束委托人本身。
根据实际参与运输标准,货代对于货物的占有(包括仓储、包装);或是对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车辆、集装箱的)的使用;或是对不同货主的货物的集运,都可能造成将货代人定位为承运人的结果,从而使其承担在上述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害以及迟延的责任,而不论提单上的规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