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感情是否,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分析、判断: 1)分析方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应用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看离婚原因。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的程度。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
夫妻感情确已 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法定理由,也叫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准予离婚的根据。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离婚起诉,调解无效,河东离婚起诉,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调解无效”是人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或没有完全,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离婚起诉书递交到什么地方 离婚由一方当事人提起,到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庭,提交离婚起诉书。的时候要提交证据。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院管辖,南开离婚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院管辖。离婚审理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西青离婚起诉,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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