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a) 总所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b) 分所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或其他省市设立; c) 总所及其分所不在停业整顿处罚期限内; d) 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e) 分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f) 分所有自己的住所; g) 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h) 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i) 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数量限制
0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