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地产经纪公司注册及备案流程有哪些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一) 设立备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登记表(附件1)、营业执照、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等材料,到机构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备案,其中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具备2名以上经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专门人员。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备案证明应当记载机构或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固定营业场所地址、业务范围、备案编号等内容。
(二) 变更备案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服务内容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30日内,持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经营地所在地的区房管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区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变更后的备案证明,并将变更备案情况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三)注销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终止相关业务的,应当自业务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注销备案登记表(附件3)及已取得的备案证明,到原备案的区房管局办理注销备案手
续。区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四) 遗失补证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遗失备案证明的,应当持补证登记表(附件4)、营业执照,向原备案的区房管局申请补证。区房管局经核查无误的,在天津市房地产综合信息网发布遗失公告,当日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