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食品零售经营者、食品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销售者和互联网食品销售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包括:餐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三、经营项目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四、申报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除外);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向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许可申请。
3、审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的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特殊原因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