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于检验检测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检验领域资质认定(CMA)是如何规定的?是否已取消对该领域的资质认定的申请受理?对于以前已获得公共场所卫生检验领域的CMA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
查询相应法律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里未明确规定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机构需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但此类机构从事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比如环境,食品等),且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依然需要取得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如果机构仅从事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无需申请资质认定。也可以咨询省市场监管局,公共场所卫生扩项是否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