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同当事人采用转包、分包、转租方式,出现了大量以单位部门、项目经理乃至个人名义签订或实际的情形,并因合同主体和效力认定问题引发纠纷。对此,人民应当正确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制度的规定,严格认定行为。《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确保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只要相对人能够举证证明,基于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自身主观上善意无过失,就可构成。客观表象方面举证一般不存在难度,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就应结合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zhangmengya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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