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办理天津民办非企业单位
(1)名称、住所。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如实填写;
(2)宗旨、业务范围,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规及规定;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省去第(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前已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登记须知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已在各级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还应向登记管理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