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地区设立QFLP,所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1206号)(《天津试点办法》)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津发改财金[2011]1207号)(《天津试点办法实施细则》)
1.管理模式
天津QFLP试点支持“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两种管理模式。
1.1 QFLP基金管理人
1.1.1 业务范围
(1)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2)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资产;
(3)为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
(4)股权投资咨询;
(5)经认定的其他股权投资相关业务。
1.1.2 注册资本认缴要求
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1.1.3 投资领域承诺
承诺QFLP基金重点投资于天津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1.2.4 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中国公民或持有中国护照的居民,并且至少有两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 级管理人员:
(1)有五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
(2)有两年以上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有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股权投资经历或在中国的金融类从业经验;
(4)在蕞近五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1.1.5 银行托管
QFLP基金管理人必须委托在天津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或分行托管,托管银行对托管账户及账户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1.2 QFLP基金
1.2.1 募集方式
QFLP基金可以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也可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
1.2.2 基金规模认缴
(1)单只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QFLP基金管理人应在股权投资企业中认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比例不超过5%)。
(2)QFLP基金管理人的结汇金额上限为QFLP基金实际到账金额的5%(包含累计结汇金额)。
1.2.3 合格境外投资者要求
申请QFLP基金中的境外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美元;
(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4)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QFLP基金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
(5)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
(6)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1.2.4 投资限制
在以下范围内禁止投资:
(1)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2)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3)从事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4)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5)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6)向他人提供贷 款或担保;
(7)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1.4 设立程序
(1)试点初审。申请参与试点的QFLP基金管理人或QFLP基金,由QFLP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2)工商注册。通过初审的QFLP基金管理人或QFLP基金,须在同意参与试点后6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QFLP试点企业出资协议的签署,并完成QFLP试点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3)试点认定。通过初审的QFLP试点企业,由相应的QFLP基金管理人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点资格和结汇限额的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4)托管。试点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获得试点资格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及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手续。
1.5 备案
试点企业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备案办及其相关部门提交业务报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并在每个季度初报告上一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1)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
(2)外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投资;
(3)修改合同、章程或合伙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4)管理人员的变更;
(5)所委托的外商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变更;
(6)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7)分立与合并;
(8)解散、清算或破产;
(9)市备案办要求的其他事项。
QFLP是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相对于外商投资性公司,QFLP管理企业组织形式更便利,更灵活。自2010年上海率先推出试点以来,QFLP试点政策已在全国十几个地区落地,包括海南、深圳、珠海、上海、重庆、青岛等。通过各地的QFLP试点办法来看,目前各地区的QFLP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管理企业的要求,包括管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管与股东的资质要求以及对QFLP基金的要求,包括认缴(实缴)出资额、投资者、投资范围、禁止事项等。 了解更多地区QFLP试点政策及试点设立事项,可以咨询腾博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