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QFLP基金注册条件及要求,QFLP基金的设立条件
基金规模
股权投资企业可全部由境外募集的外币资金构成,也可由境外募集外币资金和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共同构成,单只股权投资企业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在股权投资企业中认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比例不超过5%)。
相较于上海等地,天津对于LP的出资要求更为细化、严格,天津试点办法明确要求外资股权投资单只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而上海对此并无要求。天津试点政策增设基金规模的设置不排除是为了符合发改委对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必须到发改委备案的硬性要求,以便于QFLP试点基金接受监管。近些年实操中对于基金规模的要求也有了一定的放宽,具体情况可以详细咨询相关办事机构,同时对于QFLP的架构搭建、设立咨询元年金服也可提供咨询服务。
合格境外投资者
1、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
2、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近两年未受到境内外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3、应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及其市备案办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
4、每个境外出资人至少在试点股权投资企业中出资1000万美元以上;
5、境外出资人或其关联实体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的投资经历;
6、试点工作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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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设立程序
试点初审
申请参与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通知申请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材料提交
申请试点的股权投资企业,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试点股权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草案;
3、本条第(一)款所列第2、3、4、5、6、7、8项规定的材料;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市备案办规定的其他文件。
工商登记
过初审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股权投资企业,须在同意参与试点后6个月内按照要求完成股权投资企业出资协议的签署,并完成股权投资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过期须重新申请试点资格。
试点认定
通过初审的股权投资企业或管理机构,由相应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将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提交至市发展改革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召集市备案办各成员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试点资格和结汇限额的评审。经评审符合试点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主管市领导,经过主管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委向申请企业出具试点企业的认定文件。
试点企业获得认定文件后,与托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在获得试点资格起3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及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