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理应依规选用合作经营或企业方式,聘请保险公估从业者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流程。合作经营方式的保险公估人,理应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作伙伴三分之二以上理应是具备3年以上工作历经且近3年之内未受终止从事惩罚的公估师。企业类型的保险公估人,理应具备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公司股东,在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公司股东理应是具备3年以上工作历经且近3年之内未受终止从事惩罚的公估师。
保险公估人的合作伙伴或是公司股东为2名的,2名合作伙伴或是公司股东都理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历经且近3年之内未受终止从事惩罚的公估师。
企业或自己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可变成保险公估人的公司股东或是合作伙伴:
1.近5年之内遭受酷刑或是重要行政处罚法;
2.涉嫌重要违法违纪正接纳相关部门调研;
3.因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个人行为被国家相关部门明确为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目标且理应在商业保险行业遭受相对应惩罚,或是近5年之内具备别的比较严重失信黑名单不良信用记录;
4.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不可以企业投资;
5.保监会依据谨慎管控标准评定的别的不适宜变成保险公估人公司股东或是合作伙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