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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6月10日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总则
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36 号令)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许可,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外汇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以下简称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基础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