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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特别好的刑辩律师 天津承讼

更新:2020-07-12 13:45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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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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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离婚纠纷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离婚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法律问题具体分为三大类:

一是离婚问题。感情已是判定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与家庭作为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因此这两种情形的认定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对该标准的认定也较为严格,必须在当事人有十分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予以认定,故我们选了几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及家庭的认定标准。

二是子女抚养。

三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明确。





【离婚中的收养关系问题】离婚案件中人民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中予以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收养行为效力的,收养行为有效性可以确认的,对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一并处理;确有证据表明收养行为效力难以直接确认的,应另行向人民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

【探望权的确定与变更】离婚案件中一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天津特别好的刑辩律师,可提起探望权纠纷,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申请人身保护令。



财产处理可能不当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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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代号菊,承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前公诉科副科长,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人、法治建设先进标兵。《检律三人行》客座嘉宾、天津经济广播特邀点评嘉宾律师。处理过上千起案件,包括数十起轰动全国的要案,积淀深厚的法律知识,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寸步不让!人生危难时刻,我们陪您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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