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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承讼法律咨询 涉外婚姻管辖权

更新:2020-07-11 12:30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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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富的增加,人性的自由度越来越高。宏观上,婚姻的传统社会基础正在逐步的瓦解;微观上,婚姻中的每个人都有很多时间去做其他选择,都不愿意耗费精力去经营好自己的婚姻,以上的原因才导致现在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西安市的离婚率据不完全统计,也在30%以上,而北上广及成都等地估计都比这还高。从中国文化传统的影响来看,中国式婚姻中的夫妻不善于沟通交流的居多,不懂得婚姻也是一种契约,不懂得控制和平衡的道理。结果出现了在离婚时和平分手的不多,为了争夺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的也不少。根据笔者的观察,女性往往在离婚中相对还是比较弱势,而财产分割的结果也是相对吃亏多一些。




【赡养案件当事人范围】赡养案件原则上可以只列对赡养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方为赡养案件当事人。但确有必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以便分配赡养义务的,人民可根据案情予以追加。

夫妻财产制度

【婚前财产形态变化】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涉外婚姻管辖权,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

除婚前/婚内协议特别约定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平分。当事人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起诉时应提供财产分割依据,如房产证及查册表、汽车、银行账户、理财账户等。律师可通过向申请律师调查令查询相关账户的余额及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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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代号菊,承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前公诉科副科长,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人、法治建设先进标兵。《检律三人行》客座嘉宾、天津经济广播特邀点评嘉宾律师。处理过上千起案件,包括数十起轰动全国的要案,积淀深厚的法律知识,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寸步不让!人生危难时刻,我们陪您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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