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可驳回离婚的请求,天津辩护民事案件律师,依据《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因伤获得的保险金、残疾赔偿金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财产约定的特殊形式】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人民应予受理。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交纳的费用。费用制度的设立,有以下意义:
,收取费用,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收取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从而减少一部分不必要的,为国家、也为社会减少了浪费;
第三,收取费用,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离婚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其受理费通常是按件交纳的。在非财产案件中涉及财产争议的,按不同的情况分别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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