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伤获得的保险金、残疾赔偿金性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财产约定的特殊形式】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天津专业离婚律师收费,人民应予受理。
【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离婚中的收养关系问题】离婚案件中人民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中予以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收养行为效力的,收养行为有效性可以确认的,对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一并处理;确有证据表明收养行为效力难以直接确认的,天津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应另行向人民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
【探望权的确定与变更】离婚案件中一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对探望权确定的,天津专业离婚律师推荐,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申请人身保护令。
财产处理可能不当
由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无法查清,夫妻财产的分割往往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原告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此时财产的分割对原告而言显然不合理。而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因无法质证也可能存在遗漏、隐瞒和。从而就可能会侵害被告可分得的财产,天津专业离婚律师,不能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因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当被告重新出现且拥有很多之前没有处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时,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将在所难免。此时,如果不对财产进行处理,必然会影响到起诉一方的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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