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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0-07-05 12:31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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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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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

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可驳回离婚的请求,依据《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天津离婚纠纷,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





2周岁以下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

2周岁以下的子女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抚养条件更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

2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以下因素的(负因素),可随父方: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性疾病或其他严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即患疾病)。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即遗弃或变相遗弃),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如:母方自身生活无保障)。

此外,双方协商由父方抚养,且无对子女不利的(即互相协商),可随父方。


能否仅以张贴、登报方式公告送达

至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天津离婚纠纷律师事务所,有的采取张贴的方式,有的采用登报的方式。为了避免被告及其他知情人因未注意宣传栏张贴或人院报登报的内容,有必要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关于张贴,除了公告栏、户籍所在地外,还应张贴在原告、被告以前经常生活、出入、工作地段、原居住地等,天津离婚纠纷律师,关于登报,如在调查出被告下落不明前的大致去向后,可在去向所在地和原居住地的影响力大、覆盖面广的报纸上予以同步刊登。后将公告同时送达被告的近亲属和原所在的村(居)委会、社区,并和被告近亲属进行谈话做笔录,告知其被告的权利和缺席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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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代号菊,承讼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前公诉科副科长,荣获个人三等功两次,天津市十佳公诉人、天津市公诉人、法治建设先进标兵。《检律三人行》客座嘉宾、天津经济广播特邀点评嘉宾律师。处理过上千起案件,包括数十起轰动全国的要案,积淀深厚的法律知识,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您争取您的合法权益,寸步不让!人生危难时刻,我们陪您走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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