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割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处理】离婚案件涉分割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确因股权与案外人存在争议难以确定的,可另案予以处理。
离婚中一方主张另一方为隐名股东并要求分割相应财产权益的,参照上款处理。
【股权价值的确定】离婚中待分割股权之价值存在争议时,离婚纠纷律师咨询费用,应采取协商一致、评估、竞价、参考市场价等方式予以确定。
因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账册不全以及企业经营者拒不提供财务信息等原因导致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可以依据该企业在行政主管机关备案的财务资料对财产价值进行认定;或可以参照当地同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企业的营业收入或者利润及其他方式来核定其价值。
过了举证期怎么办?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
过了举证期怎么办?
根据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专业的离婚纠纷律师,过期不再组织质证。这就要求当事人相当熟悉人院关于举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在时,回执的“举证通知书”内,和平离婚纠纷律师,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先向说明情况,以期得到的延期举证批准。
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不会主动因举证过期而拒绝质证。但是,离婚纠纷律师,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离婚中的收养关系问题】离婚案件中人民可以对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在中予以处理。
离婚案件涉及收养行为效力的,收养行为有效性可以确认的,对收养的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一并处理;确有证据表明收养行为效力难以直接确认的,应另行向人民请求确认收养的效力。
【探望权的确定与变更】离婚案件中一方享有子女抚养权的,可结合案件情况对另一方的探望权予以明确。
离婚时对行使探望权方式与内容未予以明确,离婚后发生争议的,可提起探望权纠纷,对行使探望权内容、方式、周期等予以确定。
离婚对探望权确定的,离婚后有探望权一方滥用探望权或以其它行为导致严重影响子女及有抚养权一方正常生活的,受害方有权向人民请求中止或变更探望权的行使或向人民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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