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律在线咨询 天津法律咨询 茗杉律师

更新:2019-08-03 14:22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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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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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合理边界的划分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在实际的法务工作中,天津企业法律顾问发现很多法务工作者自身工作界限存在一个模糊的认知。这也造成了某些情况下出现法务背黑锅的情况。其时如果一个法务工作者能够有合理的边界意识,很多因职责不清导致的冲突是可以避免的。

  合理的法务边界,应当符合以下几个特点。第1,它可指导法务人员的工作方向。法务的工作目标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应当一致。企业的目标是获取利润,法务的工作目标就不能限于防范风险或者合规。第2,它可指出法务人员的工作重点。法务工作,是依赖于法务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作。法律知识与技能是基础。完成对业务部门的支持,是重点。第3,它可引导业务部门反过来配合法务部门的工作。法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不是对抗关系,这是现在很多法务没有认识到的。他们认为法务是业务部门的对立,是替业务部门摆平难题,是帮助公司搞定纠纷。这些认识,对于法务自身工作的顺利开展,都是有害的。

  不同的企业内部,其法务工作的边界必然不大相同。但根据企业及法务部的实际情况,划分出相对合理的法务边界,还是有规可循的。这既是一个人力资源管理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务管理问题,属于两者的交叉。

  首先,对于法务工作的本质及法务部在企业价值链条上的位置要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认识。法务的本质,是管理层运用法律进行管理的体现。法务要认识到其本质,业务和其他部门对法务的本质,更要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为既然是来自于管理层的管理需要。那么,业务和其他部门和法务部门,在根本上,就不存在部门冲突的基础。怎么会发生抢功劳或背黑锅的现象呢?如果发生,天津法律咨询律师,那很大程度上仅是个人私利导致,而非一种普遍性情况。

  法务工作在企业价值链条上是支持活动,是提醒法务部门不要擅自替代和越界。做好支持工作,理解业务和其他部门,理解商业需求,是法务建立内心边界之基础。业务和其他部门也应向法务强调商业目标的重要性,要求法务共同解决问题,而不仅是提示问题。

  其次,天津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强调法务工作的法律专业性。如前一再强调,法律知识与技能是法务的立身之本,天津法律咨询,是法务价值之源头。在企业内部,除了法务部,没有其他人对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会更清晰。凡涉及对法律后果的判断,企业内部应当有相应机制和流程,将该判断权全部交给法务部,而不是因事而异,想听就听,不想听就不听。这体现为法务的签字权。没有法务的签字,很多商业事务是无法继续的。这避免了个别事务中发生的业务部门对是否需要法务参与非常纠结的情况。


  既然法务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工作。那么,就应当允许法务将一些自身不擅长的法律专业外包出去。哪些工作在什么情况下,天津法律在线咨询,由公司外聘律师事务所来负责,这也是法务划分自身边界的一个标准。但外包事务的后果Zui终责任,应当由法务来承担。这可避免推脱、寻租等不良现象。

  Zui后,认识法务工作与业务工作的交叉性。法务活动,是企业内部价值链条的一个环节。法务的输入是前一项业务工作的输出。如基于采购的需要,采购部已根据公司采购计划,和销售商就价格、质量、交货、运输、质保、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沟通。这些信息成为法务起草采购合同的输入。法务的输出是后一项业务工作的输入。如业务部门拿着法务起草或修改的合同,与交易对方进行洽谈,所得反馈再交与法务部审核确认。如此循环。法务活动是融合在业务活动之中的。因此,法务的边界划分是弹性的,是在某一项具体事务当中来体现其合理性的,而不是永远不变的。

  法务工作,与其他部门工作和专业工作一样,都是在企业整体业务运营或称价值链实现中发生的。其之间本不应有边界,但基于专业和层级管理的需要,划分出合理的边界,对于任何一个部门都是有好处的。合理边界只是一种工具,仍必须服务于企业的Zui终目标。



天津专业纠纷哪家好?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天津茗杉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谋求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茗杉律师事务所以满足客户多样的法律需求为根本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快捷的法律服务。

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合伙协议约定有经营期限,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合伙当然终止。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合伙协议如约定当某一事由出现时合伙便解散则设立合伙的行为实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合伙解散。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可由合伙人基于合意而设立自然也可基于合伙人的合意而解散。无论合伙协议是否约定有合伙经营期限合伙人均可通过合意而终止合伙协议解散合伙。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必须是2人以上,若合伙成立后不断发生退伙而只剩下1人时便出现了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的现象。当这种情形持续满30天时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如果合伙企业里都是有限合伙人都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其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8.出现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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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今天来说说和解程序如何启动的问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欠账人是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院申请和解,同样,也可以,在人民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欠账人破产前,向人民院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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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欠账人申请和解,应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2.人民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欠账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3.对欠账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保证权的权利人,自人民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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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律师服务,致力于法律咨询,给您满意的服务体验,我们将持续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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